试用期不属于在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只要和用人单位尚未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彼此之间就不存在任何合约关系。
你只需提前向当地人社局有关部门出示《关于自动放弃××岗位的申请》就可以了。
另,因你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所以你的选择不是“辞职”,而是“放弃”,对你未来就业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1.首先事业单位真的很缺人,人家可能特别期望招人进来做事。
2.编制紧缺,单位申请一次招考的机会真的很难,层层审核之后招考了你还不去,浪费了前期很多人的工作。
3.已经公示,连给人家单位再递补一个进来的机会可能都没有了,这次招考就相当于白忙活了!
4.考生交个几十块钱去考试,但招考单位甚至招考县(区),本场考试它很有可能是倒贴钱的,对他们来说相当于花了钱没招到人,下次再申请招考可能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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