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应该感谢员工给公司提了醒,而不是背后讨论别人道德与人品。不懂法真可怕,没签劳动合同还怪别人***了?这件事与道德无关,与人品无关!
【仅是路人观点】
有一个很有意思的定律“蓝斯登效应”,讲你往上爬的时候,一定要保持梯子的整洁,否则你下来时可能会滑倒。对一家公司也是一样,做事策划工作没做好,必然要被别人拿来找麻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字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用然单位在用工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日起开始生效。
根据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合以上两条来看,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本来就是违法行为,哪怕你是足额发放工资也不影响它的性质,做错事就要付出代价,违法就要有受到法律惩处的心理准备。没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依法***合情合理。
题主之所以把员工***公司这件事往道德和人品方面扯,无外乎觉得公司在工资和***一块没有亏待员工,没有合同但却履行了合同。就因为这个***公司,题主认为这是借题发挥和耍无赖。
这里我们就要讲了,给员工劳动合同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你不履行义务就是变相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员工有权利要求公司负责。我们不谈签订劳动合同的好处,就谈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坏处,很多时候劳动合同是我们用来维权的依据,公司揣着明白装糊涂又是为了什么?
作为一家公司,它本身除了盈利以外还承担一定社会责任。遵纪守法是对企业的基本要求,漠视法律必然也要付出代价。那么,作为用人单位,更应该清楚地知晓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达到国家相关规定才对。而不是出了事情反而抱怨员工白眼狼,说对方人品道德有问题。
你好,你们公司不给员工签劳动合同,结果员工离职后***你们公司,员工没有做错啊,公司有什么理由认为员工存在道德或人品方面的问题呢?我认为员工没一点问题,有问题的是公司。
在我看来,恰恰是你们公司领导存在道德或人品方面的问题。因为很简单,《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入职后,公司就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你们公司没有跟员工签劳动合同,所以公司首先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那公司为什么会违反法律规定呢?一定是因为你们的公司领导不想和员工签劳动合同,所以是你们公司领导存在道德、人品和违法的问题。
试想一下,如果你们公司在员工当初入职的时候就与其签了劳动合同,把劳动合同给了员工一份,员工还会离职后***你们公司吗?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公司有错在先,公司有问题在先,现在被员工投诉了,就把问题推到员工的头上,这是典型的霸道思维。应该说你们公司被投诉是自找的。
我还想再说一点,根据调查,那些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往往也不会给员工缴纳社保,这也是不合法的。因此我大概可以推断你们公司不跟员工签劳动合同,问题多了去了,绝对不是不签合同这一个问题。但无论是合同还是社保,员工都是有份的,可你们公司都给员工断了,员工应得的权益都没有保障,不起诉你们公司才怪。
总之,你们公司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有错在先,违法在先,员工投诉你们公司很正常。员工敢投诉你们公司,说明员工有胆量,懂法,敢于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正能量的行为,员工没有任何问题,有问题的是你们公司和公司领导。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们公司不跟员工签劳动合同,现在被员工投诉了,就等着赔偿员工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吧。
最后还想衷心的提醒你们一点,你们公司一定要改变这种行为,一定要记得跟员工签劳动合同,并给员工发一份,这样的话,公司就不怕员工投诉了,员工也没有理由去投诉公司,你说是不是呢?如果你们公司屡教不改,后面还会遭到其他员工投诉的,不信的话,我们拭目以待。
既不是道德问题,也不是人品问题,而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
一个合***规的公司,在员工入职一个月之内,都会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如果公司不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HR不负责任。或者忘记了,或者一拖着没有及时处理。这是你自己的工作失误,就得为自己的疏忽承担后果。
2、公司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无非是怕自己的合同经不起推敲,怕员工拿合同***,所以故意不签。本是想让员工告状无门,没想到却是给自己挖了个坑。
1、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怕公司打击报复。
这大概是离职之后才***最重要的原因吧。员工在单位工作,靠工资生活,他们为了自己的饭碗,不敢与单位闹翻。
离职之后,没有这个顾忌了,当然可以出一口胸中恶气。
2、不排除有员工受利益驱使而***的。
因为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者,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是可以拿到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双倍工资的赔偿的。
3、员工以前不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离职后经过高人指点,突然懂了。
是道德问题,是违反劳动法的问题,是企业及企业管理者的道德问题;企业既然使用该员工,为何不签合同,无非是为了更容易欺压员工!虽知这样的企业毫无企业道德可言,而企业管理者如此操作连道德、人性都丧失了,可以说是狼心狗肺的人。就算用工是临时工,也要签临时合同,如此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妄顾员工权益的企业必须要严肃处理,有关***部门更应介入规管,以彰显劳动法的尊严。作为这个员工,我认为是一个良好的公民,敢于***违法企业,维护了劳动法规的尊严,同时又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就是起到一个带头示范作用,让更多的受欺压的员工纷纷起来用劳动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不是道德问题也不算人品问题,是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_a***_]社保,支付经济补偿。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也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完善公司法律法规。
在职场需要保护好每个人的合法权益,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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