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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个问题包含两个内容,1、公司的劳动合同里工作岗位只写了操作工,不写具体岗位合法吗?2、公司不写具体岗位是不是准备把随意调岗合法化?下面就从这两个角度来分析:
一、我认为公司的劳动合同完全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这里指的工作内容是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而工作岗位这一项既包括具体岗位又包括工种。这在各个省市的劳动部门给出的劳动合同范本中都可以体现,一般都写着“…入职甲方公司,从事 工作岗位(工种)…”。您公司填写的“操作工”就属于工种。
对于劳动合同中,员工的工作内容到底是写详细工作岗位还是写工种,相关的法律并没有明确需要细化到何种程度,这也是考虑到用人单位有自主管理权,法律法规不适宜规定的太死。
二、公司无权将随意调岗合法化。
公司虽然具有一定范围的调岗权,但不是没有限制,对于工作内容的变更,第一是需要双方协商,第二如果协商不成,公司仅能合理调岗。因为公司调岗而发生纠纷的,公司需要对调岗的合理性和充分性进行举证,无法举证的要承担不利后果,双方仍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一般公司的合同里都会约定,“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随时进行调岗,乙方(劳动者)必须服从”。对于这一点,上海高院有一个关于劳动争议审理的解答,里面对于公司是否能随时调岗就有相关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公司滥用“用工权”,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言外之意,就是公司可以将你任意调动至操作工的所有岗位,再没有明确降低你薪资待遇的前提下,而你不得拒绝,否则将会被公司合理辞退。
所以最好明确要求公司在劳动合同写上你的具体岗位,这么一来即是对你自身权益的保障,也能避免公司日后为了辞退你而去搞一些见不得人的小动作。
这种做法的确不合法,打法律的擦边球,一般劳动者也很少计较这种事情,也不能说一定不合法,因为操作工就是岗位,只是没有明确其具体哪个岗位,但如果出现了,我们怎么处理呢?
1,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2012版),就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应具备的几种条款,其中就有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公司不填写具体工作岗位,模糊其概念,虽然我们不能以不良之心度之,但不能不防患于未然,提前做好相关岗位工作的证据保留,这是以防万一,具体哪些证据呢,如工作车间的图片,或视频,操作机器的人员表等,只要能证明你在其工作岗位的证据都可以,当然如果可以的话,可作录音保存;
2,劳动者一般所担心的是,岗位以后会被调动,工资降低,或者是自己不熟悉的职业操作工,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公司是违法的,因为工作调动,须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说劳动者不能胜任当前岗位,要调到别的岗位(这个需要公司证明的,实际上这种证明很难被法院***纳),如果公司拿劳动合同上的操作工一职说事,那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你说我是别的岗位操作工,公司须出具证据来证明,所以有时,公司聪明反被聪明误,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如果公司强制性的调动你的工作性质,劳动者要学会***集证据,证明是公司未提供正常工作的条件为由,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且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此中略过,相关问答笔者已在别人的问题中作了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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