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942.html
上一篇诉讼离婚一定要请律师么
下一篇劳动仲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对自己有利
劳动合同双方都有吗
员工打算劳动仲裁,员工打算劳动仲裁怎么办
合同约定仲裁地在外地
还用劳动仲裁吗现在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简单模板
北京劳动合同书
解除和终止合同那个好
什么是无定期合同,无定期合同和定期合同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