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自责。首先要告诉你的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有因果的。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是需要我们从实体到程序进行事实判断的。
首先有罪之人的结论是谁给出的?在未经法院判决前,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为有罪。
在进行价值判断时,我们从内心确认某个人有罪,但这不是司法的最终确认。因为司法确认需要我们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
刑事辩护人在接触完当事人、阅完卷宗后,是否具有可辩护的空间,会明确告知当事人和家属。如果有可辩护的空间,那么就说明这个案件从实体或者程序两个方面哪个方面存在问题。
而刑辩律师将有问题的案件推翻,是最大的保障***,更是司法的进步,因为我们任何一个人都不能保证自己在将来的某个时刻成为恶法的牺牲品。
“对于朴素的、相信凡事都要凭“天理良心”的中国老百姓来说,程序正义如果不导致实质正义,那就是虚伪的,甚至一钱不值。”
谢谢邀请!
律师能成功把有罪辩成无罪,这说明这个律师是极其优秀的,他会获得极大的荣誉和资本。
该自责的是办案单位,为什么在刑侦上不尽心尽力掌握确凿的证据,从而使得对方律师能够掌握里面的漏洞,从而为本该受到刑事处罚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再有能力的律师,也一定是在固定的法律框架内执业,在这一点上,公检法和律师都是平等的,不可能存在超脱法律的存在。
因此,再有能力的律师,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面前,都是无能为力的。
也就是说,办案机关在侦办案件上,要确保事实准确,证据确凿,这样才能把案子坐实。能被律师攻破的案件,本身就说明办案人员在侦办中并不严谨,而能被辩的无罪释放的,说明办案机关存在重大的过失,他们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因此,律师只是做自己该做的事,你办案机关要是没问题,那律师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任何的办法。你办案机关给律师流出这么大的漏洞,那能怪律师?只能怪自己而已。
在这个世界上,人性都是自私的,都是各为其主。就比如你开个公司涉及违法犯罪,当你被抓的时候,你是否觉得良心过不去,而要求***判你死刑?还不是想一切办法为自己开罪?
是人,就是自私的,之所以讲一些仁义道德,只是自己没到那一步而已。
而当你到了那一步,律师就是你唯一能依靠的人,只要能开罪,跪舔都行。
无罪和有罪是由***依据法律和程序进行判决的,不是你“”先入为主”,任何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也有接受审判的义务!!!!!
而不是你的脑瓜“觉得”他有罪,于是,就有罪。那我还觉得你这个网名取得有罪,应该判***嘞!!!行不行??
无需自责,律师的职责和本份在于职业的要求及对己方当事***益的维护,其职责在于对当事人作出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其天然的不存在对自己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的义务,更不能主动去证明当事人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否则违背职业道德,且造成职业责任的混乱,最终失去独立的辩护人格!所以辩护律师无需自责!
【无罪辩护是对律师勇敢和智慧一种挑战】
谢谢邀请!首先回答你提出的这个问题:直观的感觉是你对“无罪辩护”似乎有误解,或者说你的意思表达不确切。作为刑辩律师,他的最大职责就是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保护合法的权益。真能为当事人成功做无罪辩护,那在职业上是一种成就。
有法律工作经历的人都知道,一般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概率是极低的。在律师行业,很多人都清楚“无罪辩护”的诉讼有多么的难打。案件错综复杂,事实和证据盘根错节,让人一时理不清思路。而对于真正的冤案错案,辩护律师只能充分利用自己的勇敢和智慧,竭尽全力坚持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
吴丹红是一介律师,最多称得上是个大律师而已。江西省高院是大法官的云集地,吴丹红敢胡说八道,逮来判刑就妥了,还投诉?不管怎么说,吴丹红为劳犯免费的辩护,精神可嘉!其行为有助中国法治建设!
作为普通人我们无法了解劳荣枝案的所有细节,但在大的原则问题上,必须坚持原则。看到网上吃瓜群众的评论,大多是不懂法只凭感觉而发的不负责任的话。他们污名化地指责吴丹红律师以及支持江西***投诉吴律师的言行,亳无价值,甚至是助长司法过程中的歪风邪气。说实话,看了这些评论,我对中国人的法律意识之淡薄,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成果感到悲观和质疑。
一,在这些吃瓜者眼里,只要为坏人辩护的律师都是坏人的同伙或者是为了钱或名的不择手段的诉棍。他们不懂得律师[_a***_]是法律体系里的重要一环,是防止司法***的一道防线。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力。社会对律师辩护权的尊重程度,代表了这个社会法制意识觉醒的程度;
二,公正的判决取决于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没有合法的程序,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与合法,程序合法是判决合法、公正的前提。作为普通人,我们无法了解案子的全部细节,对劳荣枝是否该判极刑不能妄作评论,但我们有权知道江西***在审理此案中是否象吴律师说的那样存在程序违法的现象。我认为,广大群众应该把关注点放在程序是否合法这一原则问题上,因为,作为司法机关的江西***,如果连司法程序必须合法这一原则都敢违背,那么,劳荣枝是否被判极刑,都不能让人信服;
三,对于江西高院投诉吴律师这件事儿,我表示十分反感。如果律师发表的观点不称你的心,就要进行投诉打压,那岂不是用行动告诉群众:朕即是法,法即是朕,你小小的律师屁用没有!这是强权对公众公然的挑战。与其这样,江西***还不如直接上书人大,要求取消律师制度更痛快。
对于江西***投诉吴律师这件事儿,相信凡是关心法制建设的人,都不会持积极的态度。我认为,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吴丹红律师并无违法违规之处,其言行没有超出一个律师的职责范围,在自媒体上发表一些对案子的观点也是很正常的,并没有扇动群众情绪诱导案件走向的意思。
吴丹红读坏书想用左道的东西推翻正义公理,想以古玩专家的手法为了挣取更多的鉴宝费,将雁品说成真品推向天价从中谋利,今天法治社会吴丹红律师***聪明,但众多网民也不是傻瓜,劳荣枝尽管怎样狡辩也掩盖不了她的作恶多端,事实胜于鸿辨,她不死法官不用当律师不存在了。
民众可能对法律程序不太了解,但是对劳荣枝是这起***抢劫案主谋是确信无疑的,即使在法律层面真有所谓的程序证据微小瑕疵。但是瑕不掩瑜,从法律南昌二审裁决书看并没有法律上大的问题。
如果劳荣枝不判死罪,对彰显国法,国家民意,遏制劳式犯案模式猖獗漫延,失控趁势,破坏国家安定局面,是一个不可逆的可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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