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如果工伤职工在领到工伤鉴定结论后的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待遇的劳动仲裁,是不超过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的。具体还要看你领工伤鉴定结论的时间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到底是什么时候。
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一般工伤职工都是在拿到工伤鉴定结论且达到工伤伤残等级的,就会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待遇的劳动仲裁的,很少有拿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过了一年才想起来申请的。
如果你的工伤鉴定结论书的仲裁已过期,首先需要明确是否已经错过了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在工伤认定书的最后,通常会有告知,如果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相应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诉讼。如果已经错过了这些期限,但仍希望进行仲裁,你可以考虑以下步骤:
总之,虽然仲裁过期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困难,但仍然有一定的途径可以尝试维权。建议在此过程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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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可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直接认定,可到劳动行政部门。
理由为: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已明确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这说明,劳动法律法规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定了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这种职权是伴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设立而来的,是固有职权。
第二,工伤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则失去了工伤认定的主体条件。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首要的工作程序,若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则受伤职工所受的伤害就不能称之为工伤,而只能是人身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的调查权,这不仅仅是调查存在事故伤害的事实,更重要的是,首先得确认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也不存在事故伤害的调查核实。
第三,纵观《工伤保险条例》,对“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没有明文规定。恰恰相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审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受伤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显而易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应调查核实,以取得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多种,如工资花名册、工作证、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已明确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书或人民法院[_a***_]等。劳动行政部门经审查判断,受伤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或其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即可作出劳动关系存在的认定。
第四,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认定劳动关系会过于繁杂,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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