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第138号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法律工作者办理相关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也就是说,第一,要有一方当事人在本服务所辖区之内,即可以代理,不论受理案件的法院在何地。
第二,无论案件各方当事人是否在本辖区,只要受理案件的***在本辖区之内也可以代理。
两条满足一条即可,应该如此理解。
具体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区的规定,原则上法律工作者不准跨县、区代理案件,不准代理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适当调整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法律工作者可以跨所有省市区代理当事人的案件,除非该法律工作者严重违法违规,被纳入黑名单,明令禁止代理从事法律业务,否则没有辖区限制。
审判案件的***是有辖区限制的,必须是在某一当事人的辖区所在地,优选侵权人或违法一方所在地辖区的,初衷是方便案件判决后的执行。跨辖区区域执行审判结果是很困难的,很容易赢了官司输了钱。
就这个”问题”而言。无论有没有题主言谓的”规定”。它都已经成为一个令法律工作者懵圈的”业象”了!在中国的民事和行政二诉讼法之上。明确规定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是中国法律服务行业领域的两支民众可以信靠的专业资质力量。而最高法的其后相关司法解释上又说”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诉讼行为需要”辖区证明”,并说这个渊源于此前存在过的”司法部曾经有过的一个相关政策规定”。但实际的问题在于,前述”规定”早已被司法部相关的此后施政举措所否决(比如”承认并且确认”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工作者是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享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规定。以及法律服务所已早与所谓的任何有***行政职能部门彻底脱钩的施政”等等)。法律工作者的”辖区”究其竟是指什么?!而实事求是的国情却是。法律工作者作为一支国家施行依法治国以来就一直与律师并驾齐驱驰骋在中国的法律服务行业领域的人员队伍,它与律师的一个区别,就是不能办理”刑事案件”。对此,见国家一贯的该领域施政政策和相关文件和法律规范等信息。
这样问题的提出是不准确的,应该是“法律工作者能否跨辖区代理案件?有没有法律规定?”。简单的说,只要是委托人住所地处于法律工作者所在的法律服务所辖区,那么法律工作者就可以受托代理委托人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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