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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第一次判决生效六个月后,第二次***离婚的,对方不出庭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应当进行调解,可以理解为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程序。而涉及感情的问题,又必须有本人的表达,代理人不能代为表达,因此,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也就是说,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以两次传票传唤为限。
一般情况下,***正常送达传票后,对方当事人不出庭的,***可再次传唤,如经两次以上正常传唤程序,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然拒不出席的,***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在实践中,有的***对于被告不愿出庭的离婚案件,单独进行一次调查,即对其是否离婚的意愿进行调查,也有的让被告出具一份书面证明,说明其对离婚意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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