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被告认识不是更换律师和需要回避的理由。
律师法有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只要不违反规定代理,没有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就没关系。
第一,认识并不是障碍。
第二,只要律师心态放正,认识没关系。
第三,没准对方律师还因为经常在这个法院出庭,认识很多这个***的法官呢,但是有案子还得去***。
第四,要辨别律师能力,挑好了认定了就要相信律师,不相信就换个其它律师,疑心生暗鬼,影响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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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说:当事人这么做,对案件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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