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2、对于原告***离婚但是未到庭,法院按照撤诉来处理的,并不限制被告再***离婚诉讼,被告可以立即向***提起离婚诉讼,***应该受理。
1.《民法典》中有规定,经***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应当判离。注意“判决”这个词,如果你撤诉了,就没有判决,自然无法适用这条法律规定。
2.如果你撤诉了,就要等6个月后再***,时间拖得更长,反反复复,劳民伤财。
3.就算第一次***没判离,也能为后面的诉讼打下一个基础。当然,如果你的诉讼工作做的非常到位,律师很专业,并且遇到了一个有魄力的法官,不排除第一次***就能把婚给离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只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了,强制在一起,对双方其实都是一种伤害。
但婚姻也是生的大事,丝毫马虎不得,两人组合在一起磕磕绊绊是常有的事,动撒就淡离婚未免有点太草率、太伤感情。夫妻需要相互的理解和包容,也讲求求同存异。能相互忍让才能行稳致远。
如果到了非离不可的地步,快刀斩乱麻,别再拖泥带水,抱着任吃亏的态度,赶紧离,别再进一步的伤害。
至于原告***离婚后又撤诉的,如果是原告自己自愿撒诉的,可随时再提离婚诉讼。若是原告没亲自到庭应诉,***按撒诉处理的,法律也没有特别之规定,原告也可重新***。但这些情况对被告都没有什么特殊的限制,不影响被告的诉讼权利,被告想什么时候***离婚就什么时候***。
作为原告一方***离婚了,当然也是下了决心要离婚的,那么站在被告的角度来说,要不要接受调解,首先要问自己一句,我是否同意离婚,如果不同意离婚的话,那当然就不需要接受所谓的调解。
那如果确实感情已经没有了,是否应该接受调解,我的答案是应该,原因有三点。
第一,由于协议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如对方原告已经提起了诉讼,那么作为原告的一方,如果是同意离婚的话,那么通过调解的方式去解决离婚问题,当然时间上来说会比协议离婚要相对比较快
第二,从协议的结果与诉讼的结果对比来看,调解的结果相对于诉讼结果来说,更加灵活且具有人性化
第三,从情感的角度上来说,毕竟双方感情已经没有了,仅仅在于财产孩子方面有部分争议,能够调解的,对双方来说,肯定是一个好聚好散的结果,而对孩子来说,那也是站在对孩子未来成长有利方向考虑的,无疑也是最大程度的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1.如果不同意离婚,就要搜集并向***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方面的证据,要从日常生活中的细节入手,比如亲昵的动作、亲密的语言等。
2.如果同意离婚,或者***可能判离婚,那么剩下的就是财产分割和小孩抚养问题了。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基本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比如一方有过错的,比如出轨,则应对其少分或不分;再如一方因投入家庭精力较多而导致无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可以适当多分。
关于小孩抚养,按照对小孩成长最有利的原则。会征求小孩意见,不过婴儿一般判给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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