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所谓律师函,从加盖的公章看,应当不是律师事务所而是法律服务所。根据现在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人员不允许用律师名义,同样,法律服务所同样不能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该法律服务所发布所谓律师函,无知无畏啊,你说是不是?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5841.html
上一篇离婚诉讼出庭如何发言呢
下一篇著名的刑事辩护协议案例,著名的刑事辩护协议案例有哪些
法律咨询咋咨询
代理律师有哪些代理权
经济仲裁律师免费,经济仲裁律师免费咨询
代理律师怎么坑代理人
法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咨询教育咨询,法律咨询教育方面
刑事律师辩护有效吗知乎
刑事辩护哪家比较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