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除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合同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民事审判过程中都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法律规定前提下,以其内容作为评判标准之一。若当事人不认可合同约定内容,需要举证证明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这个问题现在判例已经很明确了,别看几年前的案例,就看这两年的,***口径一致认为合同有效。但交易中心肯定不给过户,这个叫履行不能。但如果产权是按份共有,签字的人占比高于2/3,那可能有希望,公众号[简法二手房]里有这类特殊交易的解决方案和判例解析,可以关注看看
你好,这种情况,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曾经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合同无效,有人认为合同有效。目前司法实践基本形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合同应该是有效的。但是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合同能够履行。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合同因此导致解除的,合同的当事人仍然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221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