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代理律师 > 正文

代理律师有权收集证据吗

  1. 律师不能将自己当事人的证据交给警方吗,这算包庇吗?
  2. 起诉离婚,女方想要小孩抚养权,要请律师收集证据吗?
  3. 刑事案件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被理睬,该怎么办?

律师不能将自己当事人证据交给警方吗,这算包庇吗?

不算,法院判决之前,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律师执业道德优先于法律道德。律师没有义务举报当事人。

如果您还有法律上的疑问,欢迎关注:***讲理 免费私信为你解答。

律师不负有检举揭发自己当事人犯罪事实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因此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不能承担检察官的公诉角色去检举揭发自己当事人的罪行,这是辩护律师义务,法律在这方面对律师有豁免,不能因此给律师定罪处罚。除非辩护律师知道的情况属于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身安全的犯罪的的情形,才应到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因此律师不能将自己当事人的证据交给警方吗,这不算包庇。

起诉离婚女方想要小孩抚养权,要请律师收集证据吗?

在诉讼离婚中子女抚养问题经常是双方争夺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在只有一个孩子的情况下,这种争夺更为激烈。

其实在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法律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比如一般两岁以内归母亲抚养;两岁到八岁要综合考虑各方的条件,以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标准;八岁以上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当然,以上只是基本规定,实际上***在判决时考虑的因素还有很多,比如双方的收入状况、有无不良嗜好、是否有犯罪前科、是否还具备生育能力等等。这些都会影响最后的判决结果!

在收集以上证据时,最好是和律师共同配合收集,因为有些证据只有当事人自己可以收集,除非是有些证据需要律师的特殊身份可以调取,这一点在我的专题课《围城内外,必学的婚姻法律课》中有详细讲解。

在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上,双方还是要本着协商的态度,从孩子的感受出发,将怨恨降到最低,不要给孩子的心灵造成又一次的伤害!

更多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以及如何请一位靠谱的离婚律师等法律知识,请关注笔者的专题课程《围城内外,必学的婚姻法律课》。

这要看你与律师怎样协商的了,一般来说是当事人自己提供证据,也可让律师帮助取证

取证是要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还要有一定的经济支出,还涉及到能否取得证据,这都需要跟律师协商一致,具体讨论后签订协议

还要明白,律师只是为你服务,尽量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至于最终的判诀能否如你所愿,律师是决定不了的。案件的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综合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有法定效力的判决。

刑事案件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被理睬,该怎么办?

  可以在判决书下达后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一【《刑诉法》对当事人上诉权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_a***_]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二【《刑诉法》对上诉期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如果您还有法律上的疑问,欢迎关注 头条号:法律在线询问 免费私信为你解答。

你好,根据你提出的“刑事案件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被理睬,该怎么办?”的这个问题,结合以往的经验,通过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两个方面,谈一下我的看法。

第一,可能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可能是事人一方的问题,也可能是公权力机关的问题(公检法每个阶段可能都会存在,因此用公权力机关来代替),以及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或自身能力等,我们具体来分析这三个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因

1、当事人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方存在的问题一般包括证据本身有问题,也包括提交阶段和时间有问题,证据本身有问题是从证据的三性角度入手(三性是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想要作为一个案件的证据,首先要满足这三个性质才会考虑是否被理睬的问题,只要这三个性质有一个不满足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然不会被理睬。

2、阶段和时间的问题。作为刑事案件来讲是有一定的程序和时间安排的,每个阶段都有该做的事情和工作,***如这个案件在公检法三个机关的任一机关时,律师提交证据时,没有到相对应的机关,在实务中一般将材料退给律师并告知你去相应的机关去交相关的证据的材料。

3、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或自身能力不足等问题。这是在实务中出现最多的情况,反正各种原因就是不予理睬,这种情况也没什么原因,但是重点就是在这个地方,对于解决的方法,下文也会重点讲述。

第二、解决的方法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都有解决的方法,但是相对于第一种来讲可能证据来源方面已经灭失,不存在从新搜集的可能,因此,在实务中应该着重小心应对。剩下的比如关联性问题,则没必要再次提交了,对于案件本身的定性和量刑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合法性和客观性,除了灭失不能再次搜集的情况,都可以从新搜集提交。

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讲就要相对应的部门,在实务中处理起来也比较方便,除了浪费点时间。

但是对于第三种情况就要认真对待了。不理睬时,可以到***审理阶段在进行提交等,跳过了在侦查阶段或审查***阶段本应该提交而不给理睬的情况,但是这种就比较被动,对很多重要的证据,尤其是对案件定性的证据,应该越早提出越好,这样可以尽早的和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及早的沟通。因此,在这个阶段证据不被理睬时可以提出申诉的控告,以受理回执或不予理睬的事由等书面材料来进行请求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或对于不予理睬的证据可以要求其附卷,等庭审时在详细进行质证等等。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如有不当敬请见谅,谢谢。

对于这个問題首先要明確什麼叫证据!

簡單說:是指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客观存在的真实存在的***!

在訴訟中证据十分重要!

证据是依照訴讼規則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維护自己合法权益。对***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決具有重要作用!

证据七种、但是、必須收集、根據、提供等程序合法!真实合法!運用证据之間、证据链接合法才能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

所以說不能说律師提出的证据***必須要採用!

是要***经过反复认证后才能謹愼的***用后、做为判決的根据!

刑事案件的所有证据必经合法性审查,包括警察,检察官,律师提交的所有证据。在法庭发现违法,违反程序***集的证据,法官不予***信是正常的。

在法庭上参与审判的当事方都有对他方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的权利,不光律师能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公诉机关对律师提交的证据也可以提出质疑。法庭经过查证,认为诉讼参与方提交的证据明显委曲事实;证据不能证明事实的;违法收集的证据,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不予***信。

如果确实不是上述几种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罪轻或无罪的合法证据,***不予***信的,可以当庭申诉或向上一级人民***申诉,控告,上诉。

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针对这个问题,我想简单谈一下三个阶段律师如何处理自身发现证据的问题。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首先要确定的是律师是否有权利向侦查机关提交证据呢?答案是肯定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并且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这里的提出意见当然包括递交证据的权利。那么到底有没有必要在这个阶段向公安机关递交证据呢?我个人的经验是如果是确实能够证明此人无罪的证据,那么律师是有义务提交的,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第40条对律师的要求的。但是,如果这些证据并不能达到证明无罪的效果,只是能起到让案件事实存疑的效果,那么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向公安机关递交,因为实践情况是如果没有颠覆性的证据,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不会在意律师针对案件的一些异议, 他们更愿意按照他们的思路将案件办理下去。

案件如果达到了审查***阶段,由于律师权限的不同,那么律师的工作内容也会发生不同。我们知道在上文的侦查阶段,刑诉法只是规定律师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对于侦查机关如何处理律师的意见确没有规定。那么造成的结果是律师想在侦查阶段与办案人员沟通十分困难,但是在审查***阶段, 刑诉法规定检察人员有义务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还必须附卷。也即在这个阶段,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必须接待律师,并接受律师当面或者书面提出的法律意见。那么既然有当面与承办人员沟通的机会,当然律师固定的案件中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都应当递交给承办人员,以便让他们综合全案证据能够对你的当事人作出一个最有利的结果。

最后谈一下***阶段,如果你在公安或者检察院阶段递交的证据对方认为与案件无关,并没有随案件移送至***,或者相关证据在案件移送***才发现,那么没有关系,在法庭立案后,辩护人仍然有权利向法庭提出自己的证据,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应当在开庭前的五日向***递交,最好不要开庭后向法庭当成递交,因为这样做可能会拖延庭审程序。

另外要说一点的是,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提交的证据,都是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即可以进入到庭审的实质阶段。如果***不让辩护人递交证据,亦或者虽然接受了证据但是不允许当庭出示接受各方质证,那么这就说明法庭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如果导致被告人不利的结果,可以提请二审的上诉,这种行为属于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