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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子转让合同协议书

  1. 农村无房产证但有转让让合同的房子,再次转让应该履行什么手续?怎么办理公正?

农村房产证但有转让合同房子,再次转让应该履行什么手续怎么办理公正?

农村无房产证的房屋分为三类区别看待:

一类是否宅基地使用权证,我国城市实行住房不动产登记制度即房屋产权证书,农村实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两类制度都是考虑了农村和城市生产生活实际,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制度,所有权和使用权权责分离。国有土地在城市实行有偿出让,在农村则是由村集体进行统一管理,由国土部门出具宅基地使用权证。如果没有相关证书,和城市一样属于临建或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具备二次转让的条件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有相关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责也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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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转让人为本村村民,在分户后,且无住房无法满足家庭户住房需求情况下,才允许本集体内村民在村委会监督情况下进行转让。目前,农村地区实行一宅一户制度,不允许多占宅基地,也不允许将本集体宅基地出让给外村村民,更不允许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因此,符合条件的本集体村民依法依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

2,因此,非本集体村民,一户多宅,城市居民购买宅基地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属于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本人承担

第三类情况:即通俗所说的小产权房问题,在目前政策情况下,不属于房地产保护范围,但在物权法情况下部分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具体以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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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乡村振兴***,国家陆续出台政策,允许集体在闲置和荒废的土地上,在交通便捷,各项指标较好的地方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人居生活条件。

房屋转让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私下的转让都可能存在法律及权益风险

对于农村无房产登记的房屋要再次转让,有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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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是再次获得房屋的人直接办理房屋产权的,需在转让之后完成初始的确权登记。即商议最初转让的人进行完成初始确权登记,也可让二次转让的人完成初始确权登记,不但对初始确权的人都明显的条件限制,而且办理较复杂,耗时较长。

    这是在农村具体从事村建国土工作的笔者,结合政策和办理工作实际,给出的答案。

    一,关于需完成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再转让的问题

    (一)实施前提:再次获得房屋的人在完成转让后要直接对房屋进行过户。既然是转让后直接过户,就必须要确保转让有正式的产权登记。

    (二)房屋初始登记当事人应具备的条件:本村农业户口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前面两个当事人符合这个条件都行,但若是需第一个当事人进行房屋的初始登记,就涉及其配合的问题(有可能存在风险),若其不配合或前两个当事人都不具备房屋初始登记的条件,此条路就无法走通。

    (三)基本程序前两个当事人任一个完成房屋初始登记(若是以最先的当事人确权,还涉及第二的当事人与其的协商和资金交割问题)——再次购买方与房屋产权签订转让协议(还需按规定报村委会同意)——再次购买人(当然也需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完成交易后并过户。

    二、关于当作宅基地转让交易的问题

    (一)实施前提:再次购买人按购买宅基地的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然后再按房屋改扩建的程序办理房产手续。

    (二)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最好三方一起签订宅基地转让交易协议,以免发生纠纷。当然,宅基地转让也需社里和和村里同意。

    (三)购买人先办改扩建手续,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当然,购买人需符合相关资格条件。不是本村农业户口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再怎么做,也办不了房屋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