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和实务中,通说的观点是犯罪嫌疑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并不当然导致其与各个存款人(即被非法吸收存款人)之间签定的单个合同无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及有效无必然的关系,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需分别运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判断。
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对其涉嫌犯罪的追究和犯罪性质、罪名的认定,需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来分析判断,其适用依据是《刑法》。而对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吸收资金的被害人个体之间的单个存(借)款合同而言,本质仍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判定其每个单个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应当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本身成立、生效的条件来判定。无效即无效,有效即有效,不因犯罪嫌疑人已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受到的影响。
高高利贷者的资金来源渠道通常不是自有的,在深圳,很多是背后涉众型的,有洗灰色收入,有***,***的庄家,法律的原则应该遵循,资金非自有的应该查一查来路,合法则依,违法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才能公平阳光,百姓才能心服口服。犯罪资金应该没收,收归国库。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通常情况下,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条当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那么,将视为无息借款,也就是债务人到期只负责归还本金,而没有相关的利息,所以要想让债务人织布,利息,必须要事先进行约定,而且利息是多少要明确,并且不能超过法律的最高上限。
目前,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民间利率的最高利息是年利率24%,也就是说,如果超过24%就是属于***了,对于超过这一部分的利息债务人是无需进行偿还的,即便约定了,也不需要偿还。
但是我们所说的没有约定利息的无息贷款,仅指的是正常的还款期限内。如果超过了还款期限,债务人还没有归还借款,债权人是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的。逾期利息可以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法律上是有法律规定的。“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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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样的情况,估计也不是大金额的。也不是机构、公司间的借款。多是乡邻乡亲熟人亲戚间的借款,数额也不是很大,如果是由于借款时太仓促,一方拿了钱就走。没有写详细的借款合约,后面应该是可以再商量合约的,或文字或口头的都行。如果是当初就说好不要利息,事后出借方有反悔,提出需要利息。那么利息肯定是需要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或以同期的银行利息,或乡间多数人接受的利率,这样是可以理解的,当然也要借方是认可的,没意见的,否则也会引起矛盾。必竟当初是明确不要的。如果矛盾闹深,对双方都不好,还是协商解决比方好,毕竟货币确是逐年贬值,借方出一个合理补偿为好。
一般情况,向金融机构借款都不会不书面写明利息和违约金,这种情况基本都是熟人之间,亲戚之间,同事之间等等,一般借贷金额小,出借人也不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主要是基于熟人关系而提供的临时资金应急,对于这种借贷,借贷人可以按时归还,出借人都不会索要利息,而借贷人一旦不能[_a***_]当时双方的规定日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简单来说,借款人有权索要利息,不超过年利率百分之6。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这个问题的规定是相当明确,具有明确的法律适用。我们直接看两个法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未约定逾期利率的,人民***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所以,如果借条有约定借款期限,但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内是无法主张利息,但可以从还款期限到期之后开始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即按照年利率6%计算。若是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则上债权人可以任何时候要求还款,利息从主张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
另外,关于民间借贷利息要求,月息两分以内属于受法律保护范围,2分到3分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3分以外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所以,民间借贷利息最高可以约定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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