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格式合同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回避的话题。最常见的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了,只要是一方未与另一方事先协商而先前拟定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
但格式合同也是市场交易不断发展成熟的结果,降低了很大的成本。于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否定格式合同的效力。但是是对于格式合同存在的格式条款,法律确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就合同效力来说,公平是基本原则,严重显失公平的合同,当然的自始无效。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下,并不一棒子打死所有单方预先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首先,就该条款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法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比如是否存在买卖毒品***等法律禁止的交易活动,这是大原则。
其次,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否具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比如在买卖合同中恶意缩减买家的质保期,或者对顾客对自己交易对象的自由选择权予以限制等。
此外,对于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同样赋予了一方当事人撤销格式条款的权利,具有救济权的性质。
该规定实际上是赋予接受有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说明格式条款的权利,同时也要求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必须对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着重强调并解释的义务。
这也是现在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那几条总是用黑体加粗并下划线标记的原因了。
最后,我们在签订格式合同时,还是要仔细审查每一句及前后关联,并要求对方予以解释。可别稀里糊涂的就在合同上签字,不然后期承担多余责任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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