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确实存在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的,人民***不予支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的前提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如果仅仅是通知解除合同,却不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那么即便经过了解除异议期间或经过了三个月的时间,解除合同的通知仍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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