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邀请,我来答题:
关于律师不提交辩护词怎么处理?
答:刑事诉讼案件立案后,对于被告的辩护词有没有,交不交到法院并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如果是律师接手的案件辩护词一定会不予交***,理由很简单就是没有必要让对方当事人事先了解自己的想法和证据,然而可以在法庭审理、辩护中予以突然袭击,争取胜诉。被告的辩护词交不交到***并不影响案件审理,希望能帮助到你,如有其他观点可以留言评论。
依律师的职责,律师发表辩护词,而不是提交辩护词。具体分析如下:
事实上,辩护人发表辩护词是针对公诉人的首轮发言所发表公诉词。一般而言,辩护词与公诉词具有对立性,至少有针对性。律师开庭前事先提交辩护词是错误的做法,开庭前提交辩护词可能没有针对性,开庭后提交辩护词的做法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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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应当在开庭前通过充分准备,将公诉人公诉词可能的每个观点以及对应的证据列出提纲。辩护人在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后,一一对应予以反驳,并记录在法庭笔录中,就是发表了辩护词。此种方式发表辩护词,比书面辩护词更为有效,在法庭笔录中可以一一对应,供合议庭参考。因此,不提交公诉词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现身说法: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和焦点问题,有时根本不用提交证据和辩护词,因为本身没有证据,也无法为当事人辨护。也许都认为我是乱说,非也。我代理的被告,无证据,因为证据都在对方手里,在庭审中也无法辨护。在质证阶段,我能指出原告的证据有漏洞,不够做为合法证据,就不能被法庭釆纳。当然,证据失效,对方败诉。法庭是以事实为依据绝对正确。
在国家公检法法律上讲 ,这属于是一种泄密有跟嫌疑人串供的性质 。也可能给公安机关往下办理侦查案件当中带来了麻烦 。给犯罪嫌疑人创造了怎么逃避事实和依据的辩解 。这样的律师可能要承担(通供罪名)的法律后果 。
即使所谓涉嫌犯罪(最多如此)也要有犯罪事实而非屁股想象,比如用于非辩护目的对外传播、串供、干扰司法。近亲属看证据笔录逻辑上没什么问题,因为立法层面近亲属本可依法申请成为被告的合法辩护人况且命题且也无相关司法案件
首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将案件信息泄露给当事人的亲属等人。
其次违反了对检察院的承诺,在检察院阅卷时,每个律师都会填写保密承诺书,保密是律师承诺的义务。
再次如果律师将卷宗给当事人的亲属看,说明这个律师并不是一个成熟合格的律师,既无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给当事人的亲属带来被抓的风险,也无法保证律师本人的职业执业安全,这是一个害人害己的行为。
要说明的一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当事人的家属告知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把卷宗给当事人的家属有本质的区别。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性质。
当事人案件的卷宗在公安机关,说明这个案件还处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有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只有到了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才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_a***_]。因此辩护律师是不会产生题目中所叙述的问题。
辩护律师能否将案卷给当事人家属看,在刑事诉讼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
刑事辩护中的当事人,除了嫌疑人之外,还有被害人。记载案件事实的案卷不能让亲历案件形成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看,就如同一个人的档案不能给本人及陪伴其成长的家属看一样。这样的做法与司法应当公开的原则不符。
嫌疑人家属对嫌疑人比较了解,能够比较准确分辨出案件中哪些对嫌疑人行为的描述是虚假的,根据嫌疑人的客观条件不可能发生的。案卷材料的内容来源于嫌疑人的行为,在侦查结束后已经(一般而言)失去了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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