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刚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今天开庭后,我的当事人就来找到我,商议撤诉的事情。原来是小俩口有点“共同财产”,经过法官调解,基本达成共识了,可是有个问题:需要补交诉讼费。当时离婚诉讼时,法院就收了300元,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按照标的额补交一定费用。于是原被告决定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去办理离婚手续,于是就办理了撤诉手续:1、原告递交一份“撤诉申请书”,写明“自行和解”就行;2、***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书”。丝毫没有复杂手续,***收取一半诉讼费,另一半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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