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人”可以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律师调查!除非律师有“上方宝剑”,或者与所长是朋友熟人!同时与“公家人”和“其它公家人”没有“利益利害关系”!否则不会有真相!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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