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防卫过当?我不是律师,也非法律的专业人士,只是一个吃瓜群众,所以也不会写所谓的辩护词,我只知道凡事要既要遵纪守法,更要通情达理,还得别站着说话,因为那样体会不到坐着会有多腰疼。
我只想从社会阅历和生活常识教给我的经验来发出几个疑问,希望那些理性客给予解答释惑。
一、如果宝马男的刀不甩掉,情况发展下去会是如何,倒地的可能是谁?
二、***不过头点地,关键的时候,作为一名普通人,哪里来的时间去考虑是否过当?你以为是看视频吗,还可以摁暂停。你以为是篮球比赛吗,可以喊暂停。电动车男子在捅人之前要不要说一句:停一下,我百度一下。
三、以一敌众,且是对方持有凶器实施犯罪的紧急前提下,你和我谈防卫过当?
四、宝马男既然可以返回车内拿出长刀,那么他第二次跑向车辆的时候,你如何保证他是不是再次拿刀,甚至是枪呢?大路朝天,四通发达,为什么偏偏跑向车?你说他逃跑,我还说他是去拿武器,或者开车撞我呢?你的理由可以成立,我的为什么不能成立?
五、一个被判刑达五次之多的社会混子,我只看到恶,没有看到善良,所以请不要用善良来揣摩这个渣滓的行为。
各位眼不瞎的昆山公检法看官恭请注意:
1,犯罪嫌疑人纹身男从下车实施犯罪行为到刀掉整个过程为1分15秒左右。受害人白衣哥捡刀到结束反击总时间也是1分15秒左右,
2,故意***(犯罪)需要有***(犯罪)动机和准备工作,他的防卫时间很短,不可能这么短时间建立***(犯罪)动机和***(犯罪)准备,没有***动机和准备工作,就不存在蓄意***,也就不存在犯罪!
3,白衣男是一个从头到尾的受害者,在防卫前纹身哥已经成为犯罪嫌疑人了,与已经是犯罪嫌疑人的纹身哥搏斗不属于犯罪!
4,攻击犯罪嫌疑人纹身男时,中间白衣男将刀朝纹身男丢去,并且有明显的停顿动作,(丢刀+停顿)这两个动作足以表明他想结束自己的防卫行为(注意白衣哥到这时还是受害者身份)
昆山龙哥是社会能人的代表,为国家交税,为律师能有饭吃尽力,他只是一时疏忽犯了点小事,罪不致死,他没有真的想杀穷人,只是想吓唬吓唬穷人,好让穷人规规矩矩的尊守富人的规矩,别一天到晚的仇视富人,这能有多大点事,非得被穷人给杀了,他不就是想教育教育穷人吗,至于下那么狠的手吗?龙哥死了,以后还有谁会再扰乱社会给警察找点事做做?还有谁时不时的制造几起官司让律师有工作可干?所以,龙哥不能白死,不能让社会少了创造财富的动力,以人为本只是个伪名题,实实在在的还是钱💰💰
首先我声明一下,我准备去考律师证。让龙哥做我的当事人。因为龙哥托梦给我说,他是个见义勇为的好青年。常年在家练习刀法。并开着宝马,带着砍刀,到处去见义勇为。那天晚上,于海明骑着单车。居然挡住了我见义勇为的道路。我一气之下,就拿出刀来,并使出杀手刀刀法。谁知刀上有酒精。所以脱手了。于海明接过刀子,居然不按刀法套路来反击。我只能躺在草丛里装死。后来救护人员来了。我躺在车上前思后想。想想就气人。结果就气死了!
宝马男没倒地,没求饶,没丧失行动能力,没跑向别的地方,而是跑向了车,问题的关键他是跑向了车啊!那他回去干嘛?你想这样劣迹斑斑猖狂的人,一点小事都要砍人,何况被砍了,所以他绝不会认输,绝不会忍受被砍的,要不以后咋混,更何况他也绝不会忍的,那他跑向车干嘛?那可是取出过刀的地方啊,所以那是最危险的地方,非常佩服电动车男处事的果断,真象特种兵,果断解除威胁!要不死的就是自己!
本案关键点,宝马男没跑向别的地方,跑向的是最具威胁取出刀的车,就凭这一点,威胁就没解除!他就是逃向车,都可定性威胁没解除,因为车也可撞,车上取出过刀,谁知道车上不会有枪,要不他咋那么急于跑向车,因为他知道,只有跑向车,他才能干过手中有刀的电动车男!
纹身男已死,客观上确有案件发生,无论是死者一方的寻衅滋事,还是白衣男可能认定的防卫行为,公安机关都会立案,通过调查取证来说话,也就是说,公诉程序已启动,就刑事案件而言,一方是犯罪嫌疑人律师,而另一方只有对应的公诉人员,不存在律师一说。就民事上而言,纹身男本人已死,其直系亲属若认为该案涉及侵权造成损失,可聘请律师代为进行民事诉讼。
这个被砍人,江湖人称龙哥,此事本可以避免,只怪嚣张跋扈,可能横行惯了,所以想拿出刀吓唬别人,想着划别人几下在朋友面前长点威风,没想到是最后一次拿刀。可惜了一条生命。这个事情可能会排除电动车司机对无责无罪释放,为广大人民尤其是冲动的年轻人敲响了警钟,不要欺负老实人。普通民众远离纹身,据本人多年社会经验在昆山附近有很多社会黑团体,帮派林立,对外多称公司常驻于典当行,酒吧,舞厅,小贷公司。
对于宝马男来说,“死有余辜”这个词最恰当不过了,而电动车男子应属正当防卫。
***可以看出,电瓶车男属于正当行驶,没损害他人,规规矩矩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也没有影响他人,却突再遭攻击。发生冲突后,纹身男又到车上取刀,如此不奋起抵抗,如何保护自己?
当然如果说,只是简单的抵抗就了结此事那当然是好事,但会这样吗?可以看出,这宝马男属于无事生非,没事找事,故意挑衅型的,而且车上放置长刀,已基本属于***性持的人物了,说道理,适可而止可能吗?这种历来是死緾烂打型的。长刀掉地上时,宝马男回身逃跑,绝对不会是放弃争斗,而是要寻找更强的武器或是依托车辆,继续施暴。
首先声明,我不是律师,但作为一个尊重正义的普通人,我愿意站在律师的角度为电动车男尽量多的争取减轻惩罚。
这件事儿中宝马车纹身男先是***,后是看拿刀砍人,最后被电动车男反杀,此案件最大的争议在于电动车男是否是“正当防卫”,如果被断定为正当防卫,那么一切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全部都可以免除,并且还属于良好的“为民除害”典型。
不过最新的消息是,宝马纹身男在今年3月份被授予了见义勇为奖,见义勇为基金会证实了这一证书,当时纹身男(刘海龙)和另一[_a***_]一同举报了一起***案件。这件事一旦被警方证实那么必然会对电动车男的防卫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起到很大影响。
若不能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电动车男将要承担刑事责任,坐牢难免,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赔钱难免。这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电动车男大概率也是个老实人,家底怕也难以承受赔偿。
尽量从电动车男是否是在宝马男逃回车上时,但意识到危险尚未解除,才进而继续追砍。宝马男车上是否还放有砍刀,一旦回到车上取刀反砍,危险尚在,另外纹身男的同伴好几个人都在现场,如果不追砍,是否会被他的同伴控制。
另外纹身男见义勇为证书虽是实情,那么当时宝马男是否也与***分子有关联呢。
最后会从医学上找出电动车男当时是否在巨大的刺激下,精神出现问题,***反杀宝马男。
总之,作为电动车男的律师,我会尽量依据事情事实,从更有利于减轻电动车男惩罚的角度为其辩护,社会不能让好人寒心,也不能让恶人嚣张。
(文/阿冰)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丶***丶抢劫丶强奸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俗称的“无限防卫权”,特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从***上看,电动车男对宝马男的还击完全符合上述定义。第一,电动车遵守交通规则,宝马硬闯电动车道,不合交通规则然后还主动挑衅,撩起争端。第二,宝马男一众有三四人,仗势凌人,以多欺一,其后出动刀具,已经对电动车男构成非常明确的人身安全威胁。第三,电动车男一再退让没有动手,而宝马男多次挥刀向前者,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意图杀人犯罪。第四,电动车男夺刀后只攻击宝马男,没有扩大攻击他人,只是追打此人,属于为了保证自己不再受伤害的举措,在考虑宝马男的***身份,电动车男如果不继续追击,很有可能被宝马众人马上报复。
因此,明眼人都看得出来,电动车男是正当防卫,而且带有儆恶惩凶、除暴安良的性质。正当防卫无罪,制止他人对自己的凶杀无罪,这个古今中外都有先例。相信法律和舆论都会站在他这一边。
法是法,但法也应该与时俱进,作出适当的修改,为什么那么多人仇视纹身男,同情支持电车男!也是反应出了现实的社会问题!我有一个***设,电车男拿刀后不反抗,我相信,纹身男还要继续夺刀,继续砍电车男,为了自保,正常人只有把对方彻***服了才自己会安全……看了***中,纹身男得寸进尺的表现,我觉得没有防卫过当……只要一停下,肯定会报复,有些律师嘴上说一套防卫过当,但等你夺刀之后,你能保证对方能不对你生命产生危害……对于得寸进尺的人,就应该彻底把对方打趴下,而不是夺刀后讲道理,这样的人讲的了道理吗?警察还没到,对方好几个人,谁都有恐惧感,无力感!判决也要根据绝大部分老百姓当时的心理感受作出当时的行为为实际而作出判决,我觉得我们的传统可能死者为大,但也应该各方面分析……
什么律师不律师,要正义!就算故意伤害,也得看伤害的什么人!面对嚣张无理的流氓,你不弄死他,他也弄死你!都得有一个犯罪,为什么不留下好人呢?这个社会是多一点人渣好?还是正义好?法律是可以因人而异的!
生命受到危害时是没有思想意识的,所产生的后果法律有条文的。另宝马男是两次出击,第二次返车拿刀,所以在跑的方向有再次出击或造成***可能,当时思想意识是相同的。举手喊话可以算做放弃抵抗但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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