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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刑事辩护

  1. 证据确凿的被告人犯罪了,为什么律师还要替被告人辩护?
  2. 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我方辩护律师使用“套话”来让对方间接承认无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是律师的一项高级技能?
  3. 辩护律师明知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却保密导致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律师的行为合理吗?

证据确凿被告人犯罪了,为什么律师还要替被告辩护

我国法律早就废除了有罪推定

现行法律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即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确认一个人有犯罪事实以前,我们任何人和任何机关都不能确定其有罪。

那么问题来了。在***判决以前,公安机关,检察院也是国家司法机关之一。他们为了及时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会迅速及时的对正在或已经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人***取强制的如拘留逮捕措施,以防止其进一步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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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接下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会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收集该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的各种证据,比如***现场的群众的证言,遗落在现场的***的杀猪刀等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把上述证据收集齐了,他们认为从证据上能够证明这个案子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达到犯罪标准,他们就会把整个案子移交给检察院起诉部门,由检察院***部门向***提起公诉。

问题二。既然公安,检察院都已经把证据收集好了。为什么违法行为人还要请律师辩护,这时候律师介入有何意义?我的回答是,如果你看了《窦娥冤》,巜九品芝麻官》,《秦香莲》这些电视剧。你就会明白你有时凭直觉看到的表象,并不一定是这个案子的真象。而律师的介入就是印证公安,检察院收集到的证明行为人有罪的证据在法律上是不是客观的,如果公安找的群众说,我看到行为人***了,结果律师查到该群众根夲没在现场。公安找到***的杀猪刀,并不是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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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侯,***就会判行为人无罪。这就是律师介入刑案的意义之一。

反之,公安机关,检察院向***提交了行为人有罪的证据,而行为人聘请的律师也没收集到推翻这些有罪证据的证据,***会敲下庄严的法锤,确认行为人犯罪事实,裁量刑期,作出裁判。进一步彰显法律的公平性。这就是律师介入刑案的意义之二。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欢迎评论,不喜勿喷[祈祷][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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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哪怕他十恶不赦,但审判的时候依然有请辩护人的权利。

国家制定这个法律,本意上是避免***案冤案的发生

因为有时候看似证据确凿,实际上不一定是确凿的。要不然也不会有冤案***的事情了。

辩护律师就是为了制衡公检法这样的国家机器,尽最大可能减少冤案错案的概率。

但是,现在刑事辩护律师好像失去了这个作用。原因是,尽心尽责律师的太少了。

***指定的辩护律师,绝大多数就是走个场而已。

家人请的,很多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就是给家人看的,说看吧,我尽力了,你钱花的值。对于被告人的辩护,则基本是走个场。

更有些律师,则是为了钱,为坏人脱罪。有的甚至是为坏人和法官之间连线搭桥,从而逃过法律严惩。

在***判决没有生效以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更别扯什么证据确凿。楼主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还来提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叫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叫被告人?为什么不直接叫罪犯?搞清楚法律关系,就不会纠结于律师为什么要替被告人进行辩护。***都还没有定人家的罪呢?你就给人家定罪了?

律师就是干这活的人。律师帮助指导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有发现,到市人大,省人大,逐级举报律师。有错案的话,到市人大,省人大,全国人大,逐级实名举报法官枉法裁判。

这个说法是被人单纯的看成了律师是为被告人服务的了。

其实,按照的法律设定的意义看,律师有几方面职责

一是律师要通过庭审宣传国家法律,让法律***知晓,进而***守法。

二是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实质是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使案件事实更加接近和还原真像,不出现冤***错案。

三是律师在证据确实的情况下,仍然为辩护人辩护是充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发现和提示法庭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情节和事实,从而由法庭斟酌量刑轻判。

四是提问中所说的证据确凿,仍然是公诉一方的单方认定。单方认定并不完全就真实正确,仍然有必要通过律师提出相反意见进行质疑查证,只有达到控辩双方均无保留意见的认为证据确凿了,才可以说是按照法律规定是证据确凿。即使如此,也仍然不能完全保证就是绝对的证据确凿。

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即便我们认为案件证据确凿,仍然有必要有律师的参与辩护。

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我方辩护律师使用“套话”来让对方间接承认无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是律师的一项高级技能?

是。你说的“套话”实际上是诱导性提问。

在国外,向本方发问称为直接询问,向对方发问称为交叉询问。直接询问不允许有诱导性,交叉询问允许有诱导性。

在[_a***_],以前无论询问本方还是对方,都不允许诱导性提问。但是,诱导性提问是质证的必要手段,不允许诱导性提问是不合理的。2019年最高***在一份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文件里,取消了对证人不适当引导的限制,可以理解为允许代理人诱导性提问。

引导对方做出对本方有利的陈述,是一项高超的但不是不可掌握的技能,律师应当熟悉这一技能。

这是律师的基本执业素养而已。

当然,若在对方足够警惕的前提下依然可以成功“套话”,构成对方的“自认”,则不可谓水平不高,值得赞一个

另外,“辩护律师”的称谓,专指刑事诉讼中对嫌疑人律师的称呼,民事诉讼中不适用。(律师的“毛病”,见不得任何不准确的文字[捂脸])

这项技能叫机制设计。机制设计是古人让一个人对其所做出行为之动机的被动选择,动机这东西的本质是人性和三观的综合反咉,虽说它看不见、摸不着,但它与一个人所做的选择确能构成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使一个行动的动机与其真实的三观和客观的需求达成一致,从而自己的内心与行为无可辩驳地显现于对方的判定中,这其实是古为今用的智慧传承,其适用条件是让对方瞬间作出选择,否则就会失去价值、亦或被对方所困;其方法手段应是被动与主动之间的切换。因此”套话“是一种古为今用的技能传承。

首先纠正一点,既然是民事诉讼,那就不是辩护律师,只能叫代理律师!辩护律师是刑事案件中的叫法!

其次,不能说高级技能,只能说是在你没有证据证明前提下的无奈之举!但是确实需要技巧,当然也得看对方的水平和经验,成功率不高!

不知道楼主问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什么,第一,民事诉讼案件中只有代理人一说,辩护人专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律师。第二,诉讼案件不单是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和法律条款的应用问题,还包括对证据的应用和质证,对庭审的应变,当然也包括律师使用庭审技巧的能力。所以,一个合格的律师不是只会法条,法条是死的人是活的,只要你的律师依法尽职的为你的合法权益努力了就是一个合格的好律师,不存在所谓高级还是低级。真正区分律师的标准应该是对疑难案件的处理能力。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辩护律师明知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却保密导致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律师的行为合理吗?

不知道有没有律师法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我个人觉得律师这样做有理但不合理。如果是民事纠纷尚可理解。但若是刑事案件甚至涉及人命,律师为被告人隐瞒真相岂不是做伪证?而且律师自己是否承受得了这么高昂的心理代价?

在犯罪嫌疑人没有判刑之前他还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保密的权利!但做为一名律师在明知犯罪嫌疑人的做案动机或事实情况下还为其保密的就不应该了。有包容犯罪嫌疑人之嫌。但有些情况还得按事实来分析。谢谢!

谢谢问答邀请!律师是按照事实辩护,如果对犯罪人证据保密导致无法审理,这样的律师不合格的,应该是给律师处法,知法犯法,合格的律师是劝告犯罪人自首招认犯罪事实,给***讲清法律法规,不能为犯罪人隐瞒犯罪事实。

辩护律师明知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却保密导致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律师行为合法吗?

这样的问题调整为:‘’律师明知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却保密导致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律师行为违法吗”?这样的表述会更恰当一些

法律只是要求律师依法行使职务行为,依法维***律尊严,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头顶上只有‘’伪证罪”这一利剑在晃动。据此,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知晓当事人犯罪线索不予举报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这样的不举报是律师职务工作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试想一下,律师因为职务行为所掌握当事人犯罪线索必须予以举报,那么有哪个当事人还敢相信而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呢?如果没有律师这个行业参与国家的司法诉讼活动,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体制还能认为是健全的吗?所以,世界刑事立法的通行做法是不要求律师举报当事人犯罪线索或证据,以保障律师行业及其工作能够发挥制约国家司法机关的平衡作用。据此,律师不举报刑事案件当事人的犯罪线索或证据的行为不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而只能研究这样的不举报是否违法的问题!

谢谢邀请,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2、如果律师明知委托人准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危急他***身安全等行为而隐瞒不报肯定是不合法,也不合理。除此之外,律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甚至是在刑事案件中知道相应的证据而不予提供的也是可以的,毕竟当事人花钱找了律师是为了自己辩护,而不是为了揭发自己。所以即使律师隐瞒相应证据,使被告人判无罪也是没有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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