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 正文

从刑事辩护谈正义,从刑事辩护谈正义辩护

  1. 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辩护脱罪的行为是正义的吗?

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辩护脱罪的行为正义的吗?

律师的“特殊地位”是法律赋予的“特权”,“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强词夺理”更是其“穷尽一切所能”的特点,就是让其代表原、被告双方利益对方进行“针锋相对”的激辩,为其所“代理方”争取最大利益,通过双方的反复“辩证”还原案情真相,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不矫不枉”,这就是“***”、“法权”的公平体现,所以社会应该正确理解、认识律师的职责

律师制是从西方引进的。应该说有积极的一面,对手无寸权的普通百姓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有一些律师,或为名或为利,对犯罪事实清楚,甚至是罪大恶极者,也千方百计为其减罪减刑。这就是西方律师制的缺陷。我们应当制定中国的律师法,让律师真正能伸张正义,打击邪恶,保护弱小,惩罚罪犯

这个命题是错误的!这是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提出的错误议题!

从刑事辩护谈正义,从刑事辩护谈正义辩护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请记住,未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任何人都不是罪犯。

律师是在***依法作出判决前的庭审中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而进行辩护,辩护意见只有被法庭***纳,才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意义。

据此,律师依法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辩护行为不能以是否正义予以衡量!只能说,律师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行为是在追求社会正义!

从刑事辩护谈正义,从刑事辩护谈正义辩护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其他也不多说了,曾经我的高中同学的大学同学的父亲,以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广西检察院公诉,他儿子找到我,跟我说他父亲各种善良、各种被冤枉,说他父亲不是这样的人,行为性质很轻,但被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过重。

***设我是一个普通群众,我会觉得这人就应该打靶,不用为他辩护,直接处死,还社会一个公道。

但我站在辩护人的角度,在我不清楚***的过程、嫌疑人的行为性质去到哪里的时候,这个嫌疑人就有***,就有被辩护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而我还是得尽量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去挑剔整个案件,从笔录程序、罪名是否恰当、量刑轻重等情况,起码做到这份判决对于这个当事人的相对公平的。

从刑事辩护谈正义,从刑事辩护谈正义辩护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因我们都不是上帝视角,无法衡量绝对的对错,我始终相信,法治是一个不断完善,变化、进步的东西,在我国法治社会实践中贡献自己的力量,这才是法律的信仰。

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合***当的职务行为,不存在"非正义"的的任何存疑或指责,之所以有这种质疑,是因为国人的法制意识和水平丶知识太差了的缘故。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只有通过其代理律师的庭辩、质证阅卷调查活动,才能辩明事实真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才能认真贯彻"罪罚柤当(匹配)丶疑罪从无丶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理念,才能减少甚至避免冤***错案的发生。古人的"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也就是这个道理。否则,一切漂亮的司法囗号都无法落地。

再说,某些国人法盲到这种程度,也是醉了。看来中国的法制建设要前进一步,真是难于上 青天啦!没有通过被告律师的法庭的逻辑的、事实的、常理常识的、公理道德等各个角度的辩护、质疑、质证,你怎么知道指控被告的所谓"事实"就一定是事实呢?出示的所谓"证据"就一定是合理合法取得且是真实的证据呢?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人等,谁敢担保原告或公诉方的所有指控或证据,不是因陷害或失误而编造的虚假信息或子虚乌有?你这是对被告"未审先定有罪"的唯心主义思维,或被中国传统的"无罪怎么被抓了?","无罪怎么成了被告?"或"被抓被关的人一定是有罪或有问题的人"等定向思维模式所左右。以上种种现象,都是不符合现代法制理念和法律的基本精神的。只有依法确保被告律师的各项合法权利,认真落实被告律师依法为其当事人行使实体辩护权和调查阅卷、质疑权,才能做到罪罚柤匹配丶才能有效避免和最大限度的减少冤***错案的发生。如果有不相信不认同鄙人的上述观点者,只有自己有朝一日,成了被告人,才能领会到辩护律师的重要性。不信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