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为被告代理律师水平不行,所以释明,在法庭辩论结束时释明被告代理人变更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我以为肯定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乃是诉讼中的“裁判”,仿佛篮球场上的裁判一般,他对于比赛一方的“教练员或运动员”表现或发挥如何无动于衷矣!他怎么能“释明”被告代理律师不行呢?他怎么能“释明”被告代理人“变更诉讼请求”呢?
篮球场的裁判,他对于队员的“犯规”或球“出界“或得分等予以执法。此乃他的职责所在!至于队员们应该怎么比赛或教练员应该怎么指挥爱莫能助矣!否则,有“***“之嫌!亦违反了法官的审判纪律!
被告聘请律师是他(她)的权利,律师水平如何,法官无权评说!诉讼请求亦是当事人的选择或决定,与法官无关!
法官只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支持或驳回的裁决。当事人如何诉讼,法官不应该干涉或评头论足!否则,违规矣!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某些特殊的案件涉及多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官为了便于审理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判,向当事人或代理人建议变更案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当然,是否变更案由或诉讼请求由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决定。
今年7月20日我开庭的一个案子,男女恋爱期间,男方不但向女方赠予现金红包及贵重礼物,还借了4万元现金给女方购买车辆。但是双方借款均口头约定,没有借条及其他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女方口口声声称这4万块钱是男方赠与自己的,拒绝归还。因为女方在贵州上班,为了顺利的把案子立在本地,就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开庭当天,我已经和当事人说明要变更案由为婚约财产***,否则女方不认可借贷关系,我们又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法院直接驳回我方诉讼请求。法庭调查阶段,我方刚宣读完民事起诉状,法官就提醒我方是否变更案由或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当然借坡下驴,将案由变更为婚约财产***,同时取消了诉讼请求关于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部分。后来这个案件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庭履行后结案。
这样的案子,到底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予关系,必须要有证据加以证实,如果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还坚持以民间借贷***来诉,败诉的风险是超高的。
法官认为被告代理律师水平不行,所以释明,在法庭辩论结束时释明被告代理人变更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题主提出的问题有问题!作为一名法官是“居中”裁判,法官是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作出裁判,如果在审查、审理的过程中,确是发现需要人民法院介入调查、搜集证据的案件,可以中止庭审。一般情况下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判。法官一般也不会在法庭上指责代理人的水平有问题,如果确实有的话,有可能代理人没有顾及法官的感受,令法官难堪了。再就是庭审应该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进行,法官可以提醒被告一方进行反诉,不应该要求被告代理人变更诉讼请求。从这一点来说,是没有法律支持的(案件有问题关注、私信我,谢谢!)。
我估计是被告的诉讼请求属于反诉,所以法官告诉被告,要么反诉,要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通常情况下,被告无非是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完全同意和部分同意),完全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两种情况,法官没啥可向被告释明的,非要说释明,法官会告诉被告提供虚假证据、虚***陈述要[_a***_]法律责任。
如果被告的某一项诉讼请求确实是属于反诉,法官的释明没有错。
如果被告的某项诉讼请求属于反诉,而律师没有将其作为反诉,一是律师可能征求了被告意见,为了避免交反诉的诉讼费;二是律师水平确实差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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