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五千年文明史当中,陵墓始终被当做重要的建筑加以保护,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特别重视陵墓的建设和保护,比如周武王灭商后,即“封比干之墓”,因此取得了“殷民大悦”的政治效应(《史记·殷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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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事死如事生,从开始奢华陪葬的那一天起,盗墓这个行业就随之产生,《吕氏春秋·节丧》中就对厚葬的风气进行描述,书中说,“国弥大,家弥富,葬弥厚”。
到了秦汉时期,对于盗墓者的行为就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惩罚措施,《淮南子·氾论》写道:“天下县官法曰:‘发墓者诛,窃盗者刑。’此执政之所司也。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盗律》规定,“盗发冢”与伤人致残、讹诈、***及拐卖人口等同罪,都应处以磔刑。
到了唐朝,唐太宗李世民在贞观四年(630)九月专门下圣旨,令天下臣民:“禁刍牧于古明君、贤臣、烈士之墓者。并以法律的形式对盗墓的行为进行约束,并将“开劫坟墓”与“十恶忤逆、官典犯赃、故意***、合造毒药、放火持仗”以及“关连”、“逆党”等同样,被列为最严重的罪等之一,审判权直接收归朝廷。
随着封建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挖坟掘墓这件事的惩罚力度也不断强化,《金史·太宗纪》就记载了天会二年(1124)处理盗窃辽代皇陵的细节,书中记载,“二月,诏有盗发辽陵者,罪死。”
盗墓者死,古代盗墓属重罪,动辄会被处以极刑
汉代,规定凡有发现盗墓者,就要判处极刑,在《淮南子》中就明确说“天下悬官法曰,发墓者诛”,盗墓罪过等同于***。《三曰辅旧事》中也说“有人盗柏者弃市”,整个汉代对盗墓的处罚算是较为严重的。
当然,后世历朝历代也是如此,不是斩首就是凌迟。但毕竟古代没有监控设备,古墓被盗还是屡禁不止。司马迁甚至在《史记 货殖列传》中说“丈夫相聚游戏,悲歌慷慨,起则相随椎剽,休则掘冢作巧奸冶”,可见,在先秦时期民间盗墓活动已十分普遍。
一、禁止盗墓的法律,在先秦应该便已出现
秦国统一六国前的著作《吕氏春秋》中有写道,对于盗墓,“上虽以严威重罪禁之,犹不可止”。
二、西汉时期《淮南子》
更有如此的记载:“天下县官法曰:‘发墓者诛,窃盗者刑。’此执政之所司也。”但即便如此,仍有人贪得无厌、以身试法,以至于“然而立秋之后,司寇之徒继踵于门,而死市之人血流于路。”
三、《旧唐书》
《旧唐书》有多次谈到:“开劫坟墓”与“十恶忤逆、官典犯脏、故意***、合造毒药、放火持仗”等,是即便大赦也不能释放甚至减刑的罪行。
四、《唐律疏议》
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刑事法典《唐律疏议》,对于如何制裁盗墓,更是规定详细:
盗掘坟墓者,如发现棺椁,流放3000里、劳役3年;
如打开棺椁,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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