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先说一个问题,就是题主在问题中提到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在我国1989年制订行政诉讼法之后,为了明确哪些行政行为是可诉的,产生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区别于不可诉的“抽象行政行为”。但是,在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不再有“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可诉性的说法,行政诉讼法中的表述都改为“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诉讼法中所说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不需要再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来区分可诉与不可诉。
第三,我猜测题主问行政合同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本意应当是想问,行政合同是否可诉。那么答案是明确的,可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很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予以调整,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与行政机关签订的行政协议(即行政合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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