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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存在问题

  1. 刑事案件二审法官不想开庭,律师不交辩护词,会有什么后果?
  2.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在法庭上可以既做无罪辩护又做最轻辩护吗?
  3. 有罪证明和无罪辩护有什么区别?

刑事案件二审法官不想开庭律师不交辩护词,会有什么后果?

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并不是全部,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可以书面审理的刑事案件,二审法院才能决定书面审理,不开庭。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的二审辩护律师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词,是律师代理二审的基本工作职责及基本义务,必须完成。

二审律师不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二审受托辩护的被告人律师必然违规,且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审受托的辩护律师不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极易使被告人的合法辩护权利及相关合法刑事诉讼权利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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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经过精准的事实证据法律的分析,最后形成的书面辩护意见,是维护和保障被告人合法辩护权利及刑事诉讼权利的有力武器。否则,无论是二审,还是一审刑事案件,律师作为辩护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存在将毫无意义,违背了刑辩律师代理案件的初衷,对于刑案当事人的损害将无可避免。这样的律师,不仅当事人唾弃,而且同样会遭到律师的谴责。

所以,二审受托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必须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词,无论是二审***决定书面不开庭审理,还是决定开庭审理。


要说后果,三种后果都有可能:维持原判,发还重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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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不开庭,对于一般案件来说不违反法定程序

有的案件时依法应当开庭的,比如: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比如: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再比如: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除这类案件外,二审***可以书面审理,不开庭。

2、律师不交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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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吗?如果有,那么应该向二审***提交辩护意见,不然,委托律师的目的何在?

3、案件的后果是根据案情和证据来判断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改判;

二审法官不开庭,因为二审***审理案件大多都是书面审理,是法律规定允许的。

律师不交辩护词,律师为什么不交辩护词呢?当事人聘请律师就是希望律师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逻辑推理能力自己提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此时,律师没有提出辩护意见,那和没有请律师有什么分别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依法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律师在二审时不提交辩护词,法官会视为律师放弃辩护。二审法官会对一审案件的全部事实材料进行书面的审理。

根据刑诉法236条规定,审理的结果有以下三点:

一、维持原判。

二、依法改判。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在法庭上可以既做无罪辩护又做最轻辩护吗?

做无罪辩护的同时,可以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法律还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最高人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民***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等文件中都有规定。

依我之见:‘’不能‘’

为什么不能呢?

因为你辩护方的观点在‘’定性‘’上的违反刑事法理逻辑的‘’前后矛盾‘’的论点,很容易遭遇到检控方攻击,***也不会***纳你‘’前后矛盾‘’的观点。

以下本人从控辨实务角度作简要分析:

一,作为辩护人律师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这是律师作为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所在,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依法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法律和事实有权为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作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辩护。所以,律师依法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是职责所在,是依法履行律师职责的表现。

二,[_a***_]例中所述‘’律师是否可以对当事人的行为既作‘无罪’,又作’最轻’的辩护呢‘’?依我之见:不能!

A,因为罪与非罪是控方起诉和辩护人之争议的焦点,也是该案件争议的基础事实,如果经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明你的当事人确实无罪,你的职责就应该坚持为你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也因为罪与非罪的最终定性会影响你的当事人的性命丶财产丶自由丶名誉,根据事实和法律(不是违背事实丶甚至弄虚作***丶贿赂法官)为当事人所无罪辩护是保障***的光荣使命;

B,那么,辩护律师又将其当事人的行为又改变为‘’罪轻‘’的定性辩护观点为什么‘’不能‘’呢?因为前面你认为根据事实和法律你的当事人无罪,你又在后面改口为‘’罪轻‘’,就意味着你已自己否定了‘’无罪‘’的观点,这在法理逻辑上是前后矛盾的辩护丶也是自打耳光的丶最为失败的辩护;

C,指控方(自诉人丶检控方)将抓住你‘’前后矛盾‘’的论点进行分析批驳,将为抓住庭审主动权把辩护律师逼入死角,你为当事人服务的初衷将得更加遥远,你辩护律师将在庭上处于十分gan尬的地步,你都自顾不暇了,还能邦你的当事人?

那么,面对有‘’从轻‘’情节,该怎么办?

可以的。

先举例说明。

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中,就时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都知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以上。那么,很多时候,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传销组织都是符合这个条件的,但具体到内部某个涉案人员就不一定达到这个标准,比如参加传销组织的王某发展了25人,在这种情况下,有的***认为传销组织整体的人数和层级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王某参与发展下线,对组织的建立和扩大起到关键性作用,也属于共犯,有的***则认为王某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此时,律师就可以两种辩护同时进行,以王某发展人数较少,不属于“组织、领导者”为由为其作无罪辩护,同时结合其发展人数、加入时间、获利数额等涉案情节为其进行罪轻辩护。

再说说法律依据。

1.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2.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3.中华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护时,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性问题发表辩护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

可以的,但是刑事案件中律师意见被***纳的去中国裁判网看看,有几个被***纳的?有个别被***纳了,以后就成为执业名片了,只能客观的说律师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司法需要。作用显而易见,要不起作用了也成为新闻热点了。

过去我做公诉人出席法庭时,还真会经常遇到这样的律师。

律师的辩护意见一般是这样子的:“我的当事人某某某不构成犯罪,理由:一、二、三、四⋯;”然后,话锋一转,又说“即使某某某构成犯罪,依照法律规定,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说实话,遇到这样的辩护律师,公诉人是比较高兴的。因为好反驳啊。

我们在答辩时,首先理直气壮的指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自相矛盾的,不构成犯罪的几条理由并不成立。辩护人提出无罪的理由不充分,而且连辩护人自己也推翻了无罪的辩护,提出可以给当事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

我以为,在法庭上律师为当事人辩护,切忌发表这种自相矛盾的意见。这种辩护,实质上是不负责任的。只是为公诉人提供了靶子,更糟糕的是,会引起法官们内心的反感。

法庭辩论,不能为了被告人或其亲属听了心里舒服,最重要的是让法官认为你讲的在理,可以接受。这样才能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如果法官都认为你辩护意见自相矛盾、华而不实,那你这个辩护意见还有价值吗?

有罪证明和无罪辩护有什么区别?

  • 有罪证明的责任主体是公诉机关或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承担该责任。
  • 即使有罪证明,仍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认、充分,足以认定的标准,且需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有罪证据不能直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 无罪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无罪的意见,也是上述人员的权利。因此,当有罪证明,没有达到证据标准时,上述人员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有罪证明和无罪辩护的区别在于:有罪证明是公诉人、自诉人的指控权行使的证据;无罪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防御权的行使。当有罪证据不充分时,无罪辩护人可以以证据不足提出无罪辩护。

问题意见

一、有罪证明与无罪辩护的基本内涵

1.有罪证明,一般是指公诉机关(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收集并出示被告人实施了相关犯罪的证据材料的司法活动过程。

2.无罪辩护,一般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证明(确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或者提出指控被告人犯罪不能成立的申辩过程。

二、有罪证明与无罪辩护的区别

1.主体不同。[1]有罪证明的主体是审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前期收集证据由侦查机关(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或监委负责来进行调查取证。[2]无罪辩护的主体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其中辩护人包括:(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标准不同。[1]有罪证明的有效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必须是合法,收集证据的过程也必须合法,证明犯罪事实的标准必须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达到确实、充分。如果有罪证明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有罪证明就归于无效。[2]无罪辩护的有效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只要能提供无犯罪事实的材料即可,或者只要能证实控方(公诉人或自诉人)的提供的定罪证据不合法、不真实以及程度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证据不足)也可以推翻控方的“有罪证明”,从而使自己脱罪。

3.地位不同。[1]有罪证明的主体是控方(公诉人)(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2]无罪辩护的主体属于诉讼参与人地位,是被告方(被告人)和辩方(辩护人)。有罪证明与无罪辩护两者在地位上是对立的,从目前实际现状来看,辩方(被告方)的地位要弱于控方,控方享有的权力、***以及便利更占优势。

不管是有罪证明还是无罪辩护,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进行各自的活动。这是基本前提,属于两者的共同点。

抛砖引玉。

有罪证明与无罪辩护的区别是:

两者的主体不同,有罪证明是原告对被告的指挥,而无罪辩护是被告对原告指控的解释。

刑事案件可以理解为解决两个问题:定罪和量刑。定罪就是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量刑就是在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后如何处罚。

有罪辩护,就是在认可被告人犯罪的前提下(可以是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也可以不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但同时认为被告人构成其他犯罪),对其作出罪轻的量刑辩护。

无罪辩护,就是认为被告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控方指控的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是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让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处理,而不是哗众取宠,博取眼球。对于律师而言,尤其不能轻言无罪辩护。一些案件,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证据也很确凿,律师再做无罪辩护,就是给被告人和家属一个错误的信号,让他们以为“抗到底”、“死不认罪”,***就不敢怎么样。这种做法绝对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绝对是一种违法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